山西匠秀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阳区财政局 2024-07-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ZAJY-2024-007

二、项目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牛家梁、麻黄梁垃圾分选中心垃圾转运车项目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匠秀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北张户村

       被投诉人:榆林中安锦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办事处保宁路社区保宁东路112号

      相关供应商:西安奋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66栋10412室

四、基本情况

       2024 年6月5日,本机关受理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牛家梁、麻黄梁垃圾分选中心垃圾转运车项目采购(二次)(项目编号ZAJY-2024-007) 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本次项目评审专家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曹雨生(采购人代表)、刘开宇、张志强针对本次采购: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牛家梁、麻黄梁垃圾分选中心垃圾转运车采购项目 (二次)的评审具有排斥供应商,倾斜性评。对我公司在响应函中未填写项目名称做无效供应商处理,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2、投诉该项目技术响应文件中具有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要求厂家盖章,排斥合格供应商。项目名称: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牛家梁、麻黄梁垃圾分选中心垃圾转运车采购项目 (二次)3.314 谈判方案未出现严重漏项,没有造成系统缺陷,未影响到该项目的实施,至少包括: (2)主要货物合法来源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该要求就是变相要求生产厂家提供授权,该技术参数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18 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要求个别制造商满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响应函”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3.1.1按照要求填写的谈判函格式和3.3.1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与谈判文件一致”的要求响应,属实质性未响应,投标无效。原评审专家作为无效投标,判定正确,不存在排斥供应商、倾斜性评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榆林中安锦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中已说明,产品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材料是质量保证的前提,不限于产品制造授权、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并非要求一定提供制造商授权。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阳区财政局

2024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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